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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檢察機關與婦聯組織協作開展司法救助典型案例
          時間:2024-03-15  作者:  新聞來源:最高檢  【字號: | |


          最高人民檢察院 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關于印發《檢察機關與婦聯組織協作開展司法救助典型案例》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婦聯,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民檢察院、婦聯:

          為全面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和習近平總書記在同全國婦聯新一屆領導班子集體談話時的重要講話精神,深化開展“關注困難婦女群體,加強專項司法救助”活動,進一步加強檢察機關與婦聯組織在開展國家司法救助工作中的協作,充分發揮各自職能優勢,更好維護困難婦女合法權益,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全國婦聯聯合選編了河北田某國家司法救助案等典型案例,現印發你們,供協作開展司法救助時參考借鑒。

          最高人民檢察院 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

          2024年3月1日

          案例一

          河北田某國家司法救助案

          【關鍵詞】

          家庭暴力受害人 困難婦女 婦聯移送線索 多元救助 聯合回訪

          【基本案情】

          被救助人田某,女,1968年4月出生。

          1988年,田某經人介紹與朱某祿結婚,到河北省定州市居住生活,二人婚育一女朱某鳳。因田某是外來媳婦且沒有生育男孩,朱某祿對田某經常打罵。2018年,朱某祿再次對田某實施家庭暴力,致田某身上多處瘀青。田某報警尋求救濟,朱某祿仍未悔改,后田某獨自一人帶女兒到北京謀生。田某多次提出離婚,朱某祿均不同意。2023年2月,田某在同村村民的告知下,得知2018年朱某祿與張某卿舉行婚禮,并在村內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2023年2月26日,田某向公安機關報案,同年3月4日,定州市公安局以朱某祿涉嫌重婚罪立案偵查。2023年11月23日,定州市人民檢察院向定州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訴。2024年1月15日,定州市人民法院以朱某祿、張某卿構成重婚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其間,朱某祿向定州市人民法院起訴與田某離婚。

          【救助過程】

          田某因離婚訴訟到定州市婦聯尋求幫助,定州市婦聯發現田某可能符合國家司法救助條件,遂根據與定州市人民檢察院共同建立的“國家司法救助線索移送函”制度移送本案司法救助線索。定州市人民檢察院接收案件線索后,第一時間到田某的居住地北京市進行走訪調查,查明:2018年,田某獨自帶女兒到北京謀生后不久患上抑郁癥,每天服用精神藥物。2019年,田某在工作時摔傷左腿,至今仍無法長時間工作,只能做些零工,生活困難。朱某祿多年未盡到扶養夫妻和撫養女兒的義務。

          定州市人民檢察院認為,田某符合國家司法救助條件,且系家庭暴力、重婚犯罪行為侵害的婦女,屬于最高檢、全國婦聯深化開展“關注困難婦女群體,加強專項司法救助”活動明確的重點救助對象。為進一步提高司法救助工作質效,促進解決被救助家庭長期困難問題,定州市人民檢察院與該市婦聯加強救助協作,積極協調開展多元救助幫扶措施:一是針對田某因婚姻的不幸患上抑郁癥,女兒朱某鳳也因分裂的家庭性格變得孤僻等情況,定州市人民檢察院聯合婦聯邀請心理治療師共同對田某及其女兒開展心理疏導,引導二人走出陰影,積極面對生活;二是主動對接定州市民政局和被救助人所在的鎮政府、村委會,幫助田某申請臨時救助金;三是定州市人民檢察院第四檢察部(民事行政檢察部門)為田某提供民事離婚訴訟中訴訟程序和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等方面的法律咨詢服務,幫助其申請法律援助律師。

          司法救助案件辦結后,定州市人民檢察院聯合市婦聯對田某開展聯合回訪,跟進了解田某的心理狀態和家庭生活情況,現田某找到了做家政服務的零工,女兒朱某鳳在租住屋附近的幼兒園工作,田某和女兒朱某鳳的精神狀態已有很大改變,二人臉上出現了久違的笑臉,生活回到正常軌道。

          【典型意義】

          本案系檢察機關與婦聯組織對進入檢察辦案環節、符合救助條件的“5+2”類困難婦女積極開展綜合救助幫扶的典型案例。本案中,定州市人民檢察院依托與該市婦聯建立的司法救助協作機制,對婦聯運用“國家司法救助線索移送函”移送的線索,主動啟動司法救助程序,及時發放司法救助金,解決被救助人面臨的急迫生活困難。檢察機關還積極協調有關部門共同落實心理疏導、法律咨詢、法律援助等綜合幫扶措施,做實做優多元化救助措施,有力促進解決被救助家庭的急難愁盼問題,有效提升了司法救助效果,讓困難婦女更好地感受到檢察溫暖。

          案例二

          上海熊某英、沈某嬌國家司法救助案

          【關鍵詞】

          家庭暴力受害人 困難婦女 未成年人 婦聯移送線索 綜合幫扶

          【基本案情】

          被救助人熊某英,女,1972年10月出生。

          被救助人沈某嬌,女,2011年1月出生。

          2010年3月3日,熊某英與沈某偉登記結婚,后生育女兒沈某嬌。沈某偉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酗酒后多次對熊某英及沈某嬌實施家庭暴力行為,給熊某英及女兒沈某嬌帶來嚴重威脅。2022年4月24日凌晨,沈某偉酗酒后持刀將熊某英手臂劃傷,公安機關于同年5月8日出具《家庭暴力告誡書》。2023年1月9日晚,沈某偉酗酒后再次無故毆打熊某英,公安機關開具驗傷單后,熊某英前往醫院就診,診斷癥狀為“右眼外傷、右眼前方出血等”。2023年2月3日,在當地婦聯幫助下,經熊某英申請,普陀區人民法院出具人身安全保護令。熊某英提出想與沈某偉離婚的訴求,但因存在恐懼心理且身患殘疾、經濟困難、學歷程度較低,難以獨自提起民事訴訟。經當地婦聯移送,普陀區人民檢察院于2023年3月15日作出支持起訴意見書。2023年7月3日,經普陀區人民法院調解,熊某英與沈某偉達成離婚調解協議,雙方自愿離婚,沈某嬌由熊某英撫養,沈某偉按月支付沈某嬌的撫養費至成年。

          【救助過程】

          普陀區婦聯根據與普陀區人民檢察院聯合印發的《關于進一步加強合作開展困難婦女國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見》,在移送支持起訴案件線索的同時,將該司法救助線索移送普陀區人民檢察院。普陀區人民檢察院快速啟動司法救助程序,經調查核實,查明:沈某偉與熊某英于2010年結婚,女兒沈某嬌出生后,沈某偉開始對熊某英及沈某嬌實施家暴行為,對二人身體、心理皆造成極大侵害;熊某英現已年滿50周歲,右眼殘疾,因長期沒有工作且無能力繳納社保,無法享受國家退休政策,長期沒有經濟來源。普陀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認為,熊某英及其女兒沈某嬌系遭受家庭暴力侵害的婦女,熊某英為視力殘疾人,殘疾等級四級,勞動能力缺失,沈某嬌系未成年人,屬于最高檢、全國婦聯深化開展“關注困難婦女群體,加強專項司法救助”活動明確的重點救助對象,決定向熊某英及其女兒沈某嬌發放司法救助金。為進一步提升救助效果,普陀區人民檢察院與區婦聯、民政、公安、共青團、街道等部門,協商共同推進落實綜合幫扶:一是聯合屬地派出所至沈某偉居住地居委會,由檢察官及社區民警對沈某偉進行訓誡教育,警告其不得對熊某英及女兒沈某嬌實施毆打、威脅、騷擾等行為;二是聯系陽光社區青少年事務中心普陀工作站社工及心理咨詢師,定期對沈某嬌開展心理疏導,幫助其走出家庭陰影,健康成長;三是協調落實低保政策,將熊某英及其女兒沈某嬌納入臨時救助幫扶人員名單,保障基本生活水平,同時跟蹤指導后續申請廉租房的相關事宜;四是深入開展法治宣傳,檢察官走進沈某嬌所在學校,通過職業體驗活動進行普法教育,增強沈某嬌及學生們法治觀念和自我保護意識。

          司法救助案件辦結后,熊某英及其女兒沈某嬌兩次向普陀區人民檢察院送來錦旗,感謝檢察機關“司法救助暖人心、人民檢察為人民”“一心為民辦實事、情系百姓解民憂”。普陀區人民檢察院與婦聯多次聯合回訪,未發現沈某偉再有施暴和騷擾等行為。目前,熊某英及其女兒沈某嬌的生活均回歸正常。

          【典型意義】

          本案系檢察機關與婦聯組織對遭受家庭暴力的困難殘疾婦女及其未成年子女開展“支持起訴+司法救助+多元幫扶”的典型案例。本案中,普陀區人民檢察院與該區婦聯建立協作配合機制,及時啟動監督辦案一體化機制,能動履行民事支持起訴職能,在社會公眾中樹立“家暴不是家務事”的觀念。同時,對婦聯組織移送的救助線索快速啟動司法救助程序,及時紓解被救助人面臨的急迫生活困難,積極推動司法救助與社會救助有效銜接,協調有關單位,借助專業力量,分類施策,精準解決救助申請人的生活來源和人身安全保障問題,既彰顯了司法力度又傳遞了司法溫度,增強了困難婦女家庭生活的幸福感、獲得感、安全感。

          案例三

          江蘇王某珊國家司法救助案

          【關鍵詞】

          強制醫療案被害人 未成年人 “藍風鈴”強制報告 跨省聯合救助 多元幫扶

          【基本案情】

          被救助人王某珊,女,2017年5月出生。

          王某珊父母離異,隨母親賈某園生活。2023年1月2日,王某珊在安徽省宿州市蕭縣家中被賈某園砍傷頸部,因傷勢嚴重,被人就近送至醫療條件較好的江蘇省徐州市醫科大學附屬醫院進行搶救。經治療,王某珊達到出院居家康復條件,因其母已被送入精神病院就醫,其父怠于履行照護義務,且無其他適格監護人,該醫院認為目前出院可能會導致病情進一步惡化,遂通過“藍風鈴”強制報告系統(徐州市人民檢察院通過對接轄區網格和醫院、學校等部門,對舉報、侵害未成年人、婦女案件線索進行收集與處置,依法開展法律監督、綜合履職的線上平臺),向徐州市人民檢察院和婦聯報告,尋求幫助。徐州市人民檢察院迅速對有關線索進行預審評估,根據“藍風鈴”強制報告系統確定的轄區,移送泉山區人民檢察院對賈某園傷害案提前介入偵查。經鑒定,王某珊構成重傷二級;賈某園患有精神分裂癥,案發時處于發病期,沒有刑事責任能力。后泉山區人民檢察院與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同步分別向案件發生地安徽省蕭縣檢察機關、公安機關移送該案。2023年6月21日,蕭縣公安局向蕭縣人民檢察院移送賈某園強制醫療案。

          【救助過程】

          泉山區人民檢察院對賈某園傷害案提前介入偵查時發現本案司法救助線索,遂即啟動司法救助程序。王某珊出院返家后,徐州市、泉山區兩級檢察院會同婦聯上門走訪,共同進行調查核實,查明:案發前,王某珊的父母離異,王某珊隨母親賈某園生活,哥哥王某駿(2013年出生)隨父親王某明生活。王某珊的祖父王某舉在家從事衣服縫紉勞動,收入低,曾祖母王趙氏(1940年生)肢體殘疾三級,生活不能自理。案發后,王某明需照顧王趙氏及王某駿、王某珊,只能偶爾打零工維持生活,家庭生活十分困難。

          徐州市兩級檢察機關審查認為,王某珊符合司法救助條件。為加大救助力度,決定聯合安徽省蕭縣人民檢察院從快向王某珊發放司法救助金,解決其“燃眉之急”。為進一步提升救助效果,徐州市人民檢察院和安徽省宿州市人民檢察院根據《蘇魯豫皖毗鄰地區檢察協作框架協議》有關規定,就多部門跨省協作、護理安置工作、醫療對接、后續監護等達成共識。一是由蕭縣衛健委將王某珊接至指定醫院護理,安排專人進行專業陪護,當地民政部門先行提供2萬元救助金用以支付護理費用,蕭縣人民檢察院跟進督促,確保??顚S?、專業護理;二是蕭縣婦聯將王某珊納入當地婦聯長期關愛對象,提供日常的關愛幫扶,送去生活物品,對王某珊進行心理安撫和疏導,后續跟進家庭教育指導工作;三是為妥善解決王某珊后續監護問題,泉山區人民檢察院與婦聯共同向其父親王某明制發《人身保護提示函》,釋明夫妻離異并不能阻斷監護人照護、探望義務,督促其轉變觀念、加強監護,引導王某明通過訴訟變更監護權,成為王某珊監護人;四是檢察機關會同婦聯共同做通王某珊的祖父王某舉的思想工作,暫由其撫養王某駿、王某珊,并履行贍養王趙氏的義務,使王某明可以外出打工獲取更多收入用以保障家庭生活;五是檢察機關積極與王某珊所在地村委會溝通,推動為王某珊辦理低保。

          司法救助案件辦結后,經回訪,目前王某珊身體已康復,走出心理陰影,王某明已有穩定工作,家庭生活逐漸恢復正常。

          【典型意義】

          本案系檢察機關對遭受患精神疾病監護人傷害的未成年人加強異地司法救助協作,協同婦聯等組織開展多元化救助幫扶的典型案例。本案中,江蘇、安徽兩省檢察機關立足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則,依托與婦聯建立的困難婦女兒童司法救助銜接工作機制,第一時間與婦聯對接,凝聚婦聯、醫療、民政等社會保護、政府保護合力,上下兩級檢察機關聯動一體,高效有序推動跨省異地協作,多方聯合救助,高質量保障未成年人生命權、健康權。同時,檢察機關會同婦聯制發《人身保護提示函》、指導變更撫養關系、結合心理疏導,確保未成年人康復后親情關護、撫養撫育等身心健康難題,以檢察擔當踐行“國之大愛”。

          案例四

          山東李某等3人國家司法救助案

          【關鍵詞】

          家庭暴力受害人 追索撫養費 檢察監督 多元救助

          【基本案情】

          被救助人李某,女,1989年12月出生。

          被救助人張某栩,男,2017年1月出生。

          被救助人張某晨,男,2018年5月出生。

          2016年,李某與張某登記結婚,婚后生育二子張某栩、張某晨。2020年8月7日,山東省曹縣人民法院對李某訴張某離婚案作出民事判決,準予離婚,二人之子張某栩、張某晨由李某撫養,張某支付李某子女撫養費106320元。判決生效后,張某未履行給付義務。2022年7月1日,李某向曹縣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2022年12月30日,曹縣人民法院裁定終結本次執行。2023年3月,李某到曹縣婦聯尋求幫助,希望督促法院執行民事判決,曹縣婦聯引導其向曹縣人民檢察院申請監督。

          【救助過程】

          曹縣人民檢察院控告申訴檢察部門對劉某申請檢察監督案依法受理。審查發現李某離婚后獨自承擔養育未成年子女義務,家庭生活困難,可能符合司法救助條件,在將案件移送民事檢察部門辦理的同時,主動啟動司法救助程序。曹縣人民檢察院與縣婦聯聯合進行走訪調查,查明:張某結婚后不久即對李某實施家庭暴力行為,并在婚姻存續期間愈加嚴重,致使李某身心俱疲,身體上傷痕不斷,精神上也產生抑郁傾向,李某無奈之下向法院提出與張某離婚的訴訟;判決生效后,張某不履行判決義務,李某向法院提出強制執行申請,但因無法聯系到張某,且其名下無財產可供執行,法院遂終結本次執行;李某離婚后搬到農村父母家中,兩個孩子跟隨其生活,其中大兒子張某栩患有多動型自閉癥,有交流障礙和破壞傾向,需長期治療和貼身陪護,李某因照顧孩子無法外出務工,母子三人舉步維艱,生活陷入困境。

          曹縣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李某符合司法救助條件,且屬于最高檢、全國婦聯關于深化開展“關注困難婦女群體,加強專項司法救助”活動中明確的“因遭受家庭暴力起訴離婚,生活確有困難,根據實際情況認為需要救助的婦女”,決定向其發放司法救助金。為進一步提升救助效果,曹縣人民檢察院聯合縣婦聯、被救助人所在地鎮政府召開座談會,共商司法救助與社會救助銜接措施方案。一是曹縣人民檢察院一體推進司法救助和民事執行監督,為其提供法律援助,幫助其收集線索以便再次啟動執行程序;二是協調曹縣民政局到李某家中走訪調查,開辟“綠色通道”,實行村、鎮、縣“三級聯審”,民政干部“一對一”跟進,實現低保手續的快速辦理,目前李某家庭每月可領取低保金;三是協調曹縣就業服務中心介紹李某參加電商服務培訓,提高其自謀生計能力;四是安排心理咨詢師對李某因家庭暴力導致的精神抑郁情況開展心理疏導,撫平其心理創傷,增強其生活信心;五是協調縣醫院及縣殘聯為患自閉癥的張某栩從快辦理三級精神殘疾人證,使其免費享受縣康復中心全天候一對一矯正康復訓練。

          司法救助案件辦結后,曹縣人民檢察院、縣婦聯多次開展聯合回訪。目前李某身體逐漸康復,精神狀態良好,被當地一家小有名氣的服裝網店聘為客服,實現靈活就業,家庭有了穩定經濟來源。民事執行案件與張某達成執行和解,張某栩病情也已減輕,現就讀于一所聾啞學校,母子三人生活已步入正軌。

          【典型意義】

          本案系檢察機關在履職過程中,對因案導致生活陷入困頓的婦女及其子女,協同婦聯開展多元化救助幫扶的典型案例。本案中,曹縣人民檢察院與縣婦聯建立溝通協作機制,對救助線索開展聯合走訪調查,結合被救助人面臨的現實困難,能動履職,為被救助人“量身定制”多元幫扶方案,實現司法救助與社會救助的銜接融合。同時,溝通法院窮盡執行措施,對接民政部門解決被救助人基本生活問題,聯系就業服務中心解決其長遠生活難題,開展心理疏導撫平心理創傷,幫助被救助困難婦女自立自強,充分展現了檢察機關“高質效辦好每一個案件”的基本價值追求。

          案例五

          湖南李某平等3人國家司法救助案

          【關鍵詞】

          農村困難婦女 殘疾人 聯合救助 多元救助 基層治理

          【基本案情】

          被救助人李某平,女,1974年10月出生。

          被救助人李某翔,男,2015年5月出生。

          被救助人董某芝,女,1951年6月出生。

          2022年3月6日,李某與妻子李某平、妻弟李某杰來到李某杰岳父家中,接李某杰之妻楊某平回家,與正在家中的楊某明(系楊某平之叔)發生爭吵及肢體接觸,雙方被群眾拉開后向公安機關報案。次日凌晨,在公安機關調查期間,李某中途離開送妻子回家,途中突感身體不適前往某中心醫院醫治,后經搶救無效死亡。經鑒定,李某系胸部遭受鈍性外力作用,導致重度冠心病急性發作,造成急性呼吸循環功能衰竭,冠心病為根本死因。2022年3月7日,湖南省漢壽縣公安局對楊某明以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罪立案偵查,2022年5月31日移送漢壽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2023年5月24日,漢壽縣人民檢察院決定對楊某明存疑不起訴。

          【救助過程】

          漢壽縣人民檢察院刑事檢察部門在辦理楊某明過失致人死亡案時發現本案司法救助線索,遂將線索移送控告申訴檢察部門。因該案涉及農村困難婦女、殘疾人等特殊人群,控告申訴檢察部門開通“綠色通道”,立即啟動司法救助程序。經調查核實,查明:李某一家6人原居于河北省易縣,案發時李某陪同妻子回娘家探親,李某本人系長途貨車司機,是家中經濟支柱,父親系退役軍人,長子患重度腦癱、一級肢體殘疾,次子李某翔未成年,患重度自閉癥、一級智力殘疾,妻子李某平為照顧老人和小孩,無法外出務工;李某死亡后,家庭失去主要經濟來源,且楊某明無賠償能力,李某平一家未獲得賠償,生活陷入極度困難。

          漢壽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認為,李某平家庭符合司法救助條件,且李某平屬于“關注困難婦女群體,加強專項司法救助”活動的重點救助對象,應當給予司法救助。為加大救助力度,漢壽縣人民檢察院提請常德市人民檢察院進行聯合救助,發放司法救助金。為進一步緩解被救助人家庭面臨的生活困難,漢壽縣人民檢察院積極與婦聯、民政等部門協同開展綜合救助幫扶。一是基層婦聯組織多次上門慰問,開展心理疏導,撫慰李某平情緒;二是會同民政部門協調殯儀館免去李某平一家無力支付的喪葬費;三是市、縣兩級信訪部門和基層組織將李某平納入困難群眾范疇,通過發放生活困難救助金等措施予以幫扶;四是邀請鄉鎮婦聯、司法所發揮“娘家人”“老娘舅”的工作優勢,全程參與調查、調解,督促楊某明承擔民事法律責任,及時籌措資金賠償,力促雙方達成和解,修復社會關系。

          司法救助案件辦結后,漢壽縣人民檢察院與婦聯組織多次對李某平進行回訪,李某平表示,感謝檢察機關和婦聯的幫助,她會照顧好家人,好好生活。漢壽縣人民檢察院以該案辦理為契機,對轄區內因家庭鄰里糾紛引發民轉刑案件的情況進行全面梳理分析,對發現的家庭鄰里糾紛調解、化解不力問題向縣司法局等部門制發檢察建議,推動矛盾糾紛“訴源治理”,提升基層社會治理水平。漢壽縣人民檢察院還與縣婦聯、縣殘聯聯合制發《關于建立國家司法救助與社會救助銜接機制的實施意見》,構建對困難婦女兒童和殘疾人的多元救助幫扶體系。

          【典型意義】

          本案系檢察機關與婦聯組織對農村困難婦女依托聯動救助機制,協同有關職能部門開展綜合救助幫扶的典型案例。本案中,漢壽縣人民檢察院開通對困難婦女司法救助“綠色通道”,與常德市人民檢察院進行聯合救助,在發放司法救助金的同時,組織整合各類社會救助資源,開展多元幫扶、救助回訪,實現司法救助與社會救助有機銜接,有效解決被救助人家庭的實際困難,并將案件辦理結果轉化為社會治理成果,建立長效工作機制,提升司法救助辦案質效,奏響扶危濟困“大合唱”。

          案例六

          廣西黃某節等5人國家司法救助案

          【關鍵詞】

          命案被害人近親屬 農村困難婦女 未成年人 聯合救助 綜合幫扶 跟蹤回訪

          【基本案情】

          被救助人黃某節,女,1981年12月出生。

          被救助人蘇某雅,女,2003年8月出生。

          被救助人蘇某星,女,2007年5月出生。

          被救助人蘇某瑤,女,2007年5月出生。

          被救助人韋某英,女,1953年6月出生。

          2022年1月27日,韋某正、韋某因與蘇某柏的勞動報酬糾紛,在廣西壯族自治區都安瑤族自治縣持刀砍殺蘇某柏致其當場死亡。2022年1月27日,都安瑤族自治縣公安局對韋某正、韋某涉嫌故意殺人罪立案偵查。2022年8月5日,河池市人民檢察院對韋某正、韋某提起公訴。2023年2月28日,河池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故意殺人罪分別判處韋某正死刑緩期二年執行、韋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賠償被害人家屬經濟損失。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訴。2023年7月27日,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作出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救助過程】

          河池市人民檢察院刑事檢察部門在辦理韋某正、韋某故意殺人案時,發現韋某正、韋某無賠償能力,被害人家屬可能符合司法救助條件,隨即將司法救助線索移送控告申訴檢察部門。該院控告申訴檢察部門經入戶走訪調查核實,查明:黃某節家庭原系農村地區建檔立卡脫貧戶,婆婆韋某英已年逾70周歲無勞動能力,5個子女均系在校讀書的學生,其中4人系未成年人,1人系在校大學生;案發前,家庭生活主要依靠蘇某柏在外務工取得的勞動報酬維系,蘇某柏死亡后,家庭失去主要經濟來源,僅依靠黃某節打零工及低保金維持,家庭生活十分艱難。

          河池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認為,黃某節家庭符合司法救助條件,且黃某節屬于最高檢、全國婦聯深化開展“關注困難婦女群體,加強專項司法救助”活動中明確的“家庭主要勞動力受到犯罪侵害致死,承擔養育未成年人子女、贍養老人義務的農村地區生活困難婦女”。為加大救助力度,河池市人民檢察院提請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檢察院進行聯合救助,后由廣西壯族自治區、河池市、都安瑤族自治縣三級檢察院共同向黃某節等被救助人發放司法救助金。為進一步提升救助效果,都安瑤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發出社會救助幫扶線索移送函,協同縣婦聯、鄉村振興部門與縣民政、教育、農商行等部門召開座談會,研究落實多元化幫扶救助措施。一是縣婦聯多次邀請心理咨詢師上門對被救助人黃某節進行心理疏導撫慰,鼓勵其好好生活,將精力放在培養孩子身上;二是鄉村振興局按照黃某節外出務工的意愿,為其提供就業信息和技能培訓;三是農業農村局幫助韋某英在家發展養羊產業,申請到產業獎補資金;三是教育局為5名在校孩子爭取教育保障政策扶持,減免學雜費,給予國家助學金、困難大學新生入學補助金、雨露計劃補助金、農村義務教育階段營養改善補助金、困難生活補助金,辦理助學貸款;四是強化救助資金監管,都安瑤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與縣農商行簽訂托管協議,采用“委托代管+使用監管+按月發放”的司法救助資金監管模式,確保救助金??顚S?;五是都安瑤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聯合婦聯對被救助人家庭持續開展心理咨詢和家庭教育指導,確保被救助家庭成員身心健康。

          司法救助案件辦結后,都安瑤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與婦聯常態化開展聯合回訪。目前黃某節已找到適合工作,韋某英在家發展禽畜養殖,五名子女均安心就學,家庭生活日漸向好。黃某節向檢察機關贈送錦旗,蘇某雅給檢察官寫了感謝信,黃某節表示今后將積極面對生活,照顧好老人,養育好子女。

          【典型意義】

          本案系檢察機關針對因案失去家庭主要勞動力的困難婦女,與婦聯組織加強司法救助協作,協同相關職能部門開展綜合幫扶的典型案例。本案中,廣西三級檢察機關針對被救助家庭的實際困難,協同婦聯組織主動對接鄉村振興、農業農村、教育、農商行等職能部門,精準施策,從產業幫扶、教育支持、心理疏導、資金監管等方面提供多元救助,實現司法救助與社會救助有效銜接,為被救助人家庭長期生活保障提供有力支撐。通過常態化回訪,不斷鞏固提升案件辦理質效,傳遞檢察人文關懷。

          案例七

          重慶殷某麗國家司法救助案

          【關鍵詞】

          詐騙案被害人 申訴人 困難婦女 三級聯動 多元幫扶

          【基本案情】

          被救助人殷某麗,女,1979年11月出生。

          2020年4月至2022年1月,郝某某以幫助殷某麗辦理廉租房繳納保證金,為其二手家電經營商鋪低價購買冰箱、空調等貨物為由,從殷某麗處獲取人民幣共計795800元。郝某某除償還35000元外,將其余錢款用于償還賭債或個人消費。經公安機關立案偵查,重慶市墊江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2022年7月13日,墊江縣人民法院以郝某某犯詐騙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十年,并責令其退賠被害人殷某麗經濟損失人民幣760800元。由于資金被郝某某全部揮霍,致使其無力賠償殷某麗經濟損失。殷某麗不服判決,向墊江縣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

          【救助過程】

          墊江縣人民檢察院在辦理殷某麗刑事申訴案時發現殷某麗可能符合司法救助條件,便主動告知其司法救助政策,及時啟動司法救助程序。經調查核實,查明:案發前,殷某麗在墊江縣城租賃一門市從事二手家電經營,由于當時正時值新冠肺炎疫情期間,二手家電生意較差,殷某麗丈夫患有高血壓、高血脂、糖尿病等疾病,殷某麗父親因病常年臥床在家,殷某麗兩個兒子正在參加研究生考試,被詐騙錢款系殷某麗家庭多年的全部積蓄;案發后,殷某麗因資金短缺導致二手家電生意經營難以維系,其兩個兒子得知家庭積蓄被詐騙后對學業喪失信心,其丈夫和父親醫療費用也無力承擔,殷某麗抑郁焦慮情緒日漸嚴重。郝某某家境困難,其將所騙財物用于高檔消費揮霍,無賠償能力。殷某麗家庭生活陷入困境。

          墊江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認為,殷某麗因郝某某的詐騙行為而導致家庭生活困難,系因案致困的困難婦女,符合司法救助條件。針對殷某麗生活困難的情況,墊江縣人民檢察院向重慶市人民檢察院第三分院、重慶市人民檢察院請示匯報,開通司法救助“綠色通道”,加快審查、加快審批、加快發放司法救助金,及時緩解被救助人面臨的困境。為更好解決被救助人家庭實際困難,墊江縣人民檢察院協同縣婦聯,依托“黨建+司法救助+社會救助”應用場景,將該案社會救助線索分別移送至人社、民政、醫保、教育等相關部門,共同開展多元化、綜合性救助幫扶。一是指導幫助殷某麗丈夫及父親辦理特病證;二是將殷某麗、殷某麗丈夫及其父親列為困難家庭救助對象;三是指導其成功申請20萬元婦女小額擔保貸款用于經營,并補貼利息;四是協調康復治療中心醫生上門為殷某麗父親提供康復指導;五是為殷某麗丈夫聯系提供電子元器件加工材料,實現居家靈活就業;六是縣婦聯“牡丹花蕾”心理服務隊成員對殷某麗及其兒子開展心理疏導,引導其樹立對生活和學業的信心。

          2023年6月26日,墊江縣人民檢察院、縣婦聯對殷某麗進行回訪,得知殷某麗的兩個兒子分別考上某知名高校碩博連讀研究生,殷某麗已從抑郁焦慮情緒中走出,各項幫扶措施均已落實到位,刑事申訴案件得以化解。2024年2月2日,墊江縣人民檢察院、縣婦聯對殷某麗再次回訪,得知殷某麗二手家電生意已步入正軌,家庭生活已經發生很大改觀。

          【典型意義】

          本案系檢察機關結合刑事申訴案件辦理,加強與婦聯組織司法救助協作,對因案導致家庭生活困難的婦女進行司法救助和綜合幫扶的典型案例。本案中,墊江縣人民檢察院在辦理刑事申訴案件過程中發現司法救助線索,充分依托檢察機關“一體化”辦案機制,加強向上級檢察機關請示匯報,快速啟動司法救助程序,及時發放司法救助金,緩解被救助人的急迫困難。為進一步提升救助效果,檢察機關依托數字化應用場景,聯動婦聯組織,協調職能部門,有效凝聚社會力量,為被救助人家庭提供婦女小額擔保貸款、開展心理疏導、辦理特病證、開展康復治療、幫助居家靈活就業等多元綜合幫扶措施,并開展聯合回訪,引導被救助人家庭走出困境,重拾生產經營和學習生活信心,取得了良好的救助效果,展現了“高質效辦好每一個案件”的價值導向。

          案例八

          貴州姚某娥等5人國家司法救助案

          【關鍵詞】

          刑事被害人近親屬 困境婦女 上門聽證 多元救助

          【基本案情】

          被救助人姚某娥(孕婦),女,1991年7月出生。

          被救助人王某婷,女,2009年7月出生。

          被救助人王某柳,女,2011年2月出生。

          被救助人王某奇,男,2013年6月出生。

          被救助人王某露,女,2016年7月出生。

          2023年1月18日,王某軍在向山下滑送其伐倒的樹木過程中,因其中一棵樹木撞上障礙物反彈,砸中了正在勞作的王某搶,致其當場死亡。2023年2月2日,貴州省望謨縣公安局以王某軍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罪立案偵查,后移送望謨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2023年3月10日,望謨縣人民檢察院以王某軍犯罪情節輕微,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姚某娥不服,向望謨縣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

          【救助過程】

          望謨縣人民檢察院在辦理姚某娥刑事申訴案件過程中發現本案司法救助線索,遂即啟動司法救助程序。經調查核實,查明:案發前,姚某娥家庭共有7人,其丈夫王某搶系家庭主要勞動力,經濟來源主要依靠其丈夫耕種田土獲得收入;其公公已年逾60周歲,仍在家務農補貼家用,其婆婆已過世;姚某娥主要在家照顧4個未成年人子女,平時亦干農活補貼家用,案發時懷有身孕;案發后,王某搶死亡,家庭失去主要經濟來源,姚某娥獨自撫養多名子女,還要贍養老人,家庭生活十分困難;被不起訴人王某軍在家務農,原系建檔立卡貧困戶,無賠償能力。

          望謨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認為,姚某娥家庭符合司法救助條件,且姚某娥屬于最高檢、全國婦聯深化開展“關注困難婦女群體,加強專項司法救助”活動中明確的“家庭主要勞動力受到違法犯罪侵害致死,承擔養育未成年子女、贍養老人義務”的困難婦女,是檢察機關司法救助的重點對象,決定向姚某娥等5人發放司法救助金。為進一步加大救助力度,切實保障婦女權益,望謨縣人民檢察院依托該院與縣婦聯等建立的司法救助助力全面推進鄉村振興協作機制,共同落實多元化幫扶措施。一是開展上門聽證,邀請民族村寨的寨老村賢參加,促成姚某娥與王某軍達成賠償協議,姚某娥也接受了檢察機關作出的不起訴決定;二是縣婦聯發放特殊困難婦女兒童維權關愛資金,組織人員定期到姚某娥家中進行走訪慰問,納入工會困難職工幫扶對象,發放生活用品,開展心理安撫疏導,鼓勵其渡過難關,積極面對生活;三是鄉村振興部門將姚某娥家庭納入監測幫扶對象,發放臨時救助金,每月發放生活保障金;四是姚某娥居住地村委會幫助其申請獲得公益性崗位;五是縣教育局將姚某娥的4個未成年子女納入義務教育家庭經濟困難生活費補助范圍。

          2023年12月,望謨縣人民檢察院聯合縣婦聯等開展救助回訪,了解到姚某娥產后恢復較好,現擔任村民小組組長、護林員,每月領取一定工資,家庭困難得到較好解決,姚某娥及其家人已重樹生活信心。

          【典型意義】

          本案系檢察機關與婦聯組織對因案導致生活陷入困境的婦女加強救助協作,協同有關部門共同開展多元救助綜合幫扶的典型案例。本案中,望謨縣人民檢察院在辦理刑事申訴案件中認真審查申訴人家庭情況,發現救助線索后及時開展司法救助,通過上門聽證促成案件雙方達成賠償協議,有效化解社會矛盾。針對被救助人姚某娥系懷孕婦女,上有老人需要贍養、下有未成年子女需要撫養的情況,檢察機關積極與婦聯組織及鄉村振興、教育等部門開展綜合救助,形成持續幫扶合力,實現司法救助與社會救助有效銜接,有力保障了因案導致生活困難的婦女合法權益。

          案例九

          陜西蘇某珍等4人國家司法救助案

          【關鍵詞】

          交通肇事案被害人近親屬 農村困難婦女 綜合救助 社會治理

          【基本案情】

          被救助人蘇某珍,女,1972年8月出生。

          被救助人侯某葉,女,1968年9月出生。

          被救助人安某琴,女,1975年11月出生。

          被救助人陳某娟,女,1986年9月出生。

          2022年12月19日,李某軍酒后駕駛小型機動車與前方同方向行駛的董某學駕駛并搭載孫某強、孫某奎、孫某虎的三輪車相撞,造成孫某奎、孫某虎當場死亡,董某學、孫某強經搶救無效死亡。事故發生后,李某軍棄車逃逸。經認定,李某軍負本起交通事故全部責任。2023年3月20日,陜西省洛川縣公安局以李某軍涉嫌交通肇事罪立案偵查。2023年5月5日,洛川縣人民檢察院依法提起公訴。2023年9月5日,洛川縣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處李某軍有期徒刑六年四個月。

          【救助過程】

          洛川縣人民檢察院刑事檢察部門在辦理李某軍交通肇事案時,發現李某軍無賠償能力,4名被害人近親屬可能符合司法救助條件,遂將司法救助線索移送控告申訴檢察部門??馗嫔暝V檢察部門指定專人優先辦理。經審查查明:蘇某珍、侯某葉、安某琴、陳某娟系農村家庭婦女,分別是被害人董某學、孫某強、孫某奎、孫某虎的妻子;案發前,董某學、孫某強、孫某奎、孫某虎四個家庭的經濟來源主要依靠四人的務農務工收入,案發后四個家庭失去主要勞動力,經濟來源斷流,四個家庭不同程度陷入生活困境;蘇某珍需撫養未成年兒子,贍養76歲的婆婆;侯某葉僅能維持基本生活,且孫某強醫院治療費用高達16萬余元;安某琴常年有病在身,其子系在校大學生;陳某娟兩個未成年兒子均系在校學生,家庭重擔落在陳某娟一人肩上。

          洛川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認為,蘇某珍等4人符合司法救助條件,且均系最高檢、全國婦聯深化開展“關注困難婦女群體 加強專項司法救助”活動中明確的“家庭主要勞動力受到違法犯罪侵害致死,承擔養育未成年子女、贍養老人義務”的農村困難婦女,屬于檢察機關重點救助對象,決定予以司法救助。2023年中秋節前,洛川縣人民檢察院召開司法救助金公開發放座談會,邀請縣人大、縣委政法委和市人大代表、辦案民警及被救助人所在鎮、村代表參加,向4名被救助人公開發放司法救助資金。為進一步提升司法救助效果,洛川縣人民檢察院積極會同縣婦聯,協調有關職能部門開展多元綜合幫扶:一是聘請心理專家疏導安撫被救助人及其家屬情緒,幫助其恢復生活信心;二是定期回訪被救助人家庭,跟進了解其被救助后生產、生活情況;三是協調民政、教育等部門開展后續幫扶,確保低保、學費減免補助、醫療保障等政策落實情況。

          司法救助案件辦結后,洛川縣人民檢察院與縣婦聯建立加強困難婦女兒童司法救助工作協作長效機制,形成工作合力,更好維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針對該起事故中暴露出的酒后駕駛、農用車違規載人等情形,洛川縣人民檢察院向縣交警部門和相關鄉鎮發出社會治理類檢察建議。

          【典型意義】

          本案系檢察機關與婦聯組織對家庭主要勞動力遭受刑事案件侵害的農村困難婦女加強司法救助協作、進行綜合幫扶的典型案例。本案中,洛川縣人民檢察院發現救助線索后,迅速啟動司法救助程序,及時發放司法救助金,積極聯合婦聯組織協調民政、教育等部門開展綜合救助幫扶,有效緩解被救助人家庭面臨的實際困難,并制發社會治理類檢察建議,主動融入基層社會治理。檢察機關還與婦聯組織建立長效工作機制,明確線索發現和移送措施,加強工作協作力度,為幫助司法過程中的困難婦女擺脫困境搭建救助平臺,更好實現司法救助與社會救助的有機銜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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