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下旬,四川省崇州市檢察院檢察官再次來到該市某街道對涉案耕地修復情況開展回訪,發現曾經被破壞的耕地上一片青翠,嫩綠可人,重新恢復了往日生機。
2023年2月21日,崇州市綜合執法部門接到群眾舉報,稱有人在該市某街道的一處農田偷挖砂石。該部門迅速到現場核查,發現這片耕地上堆放著大量砂石,不遠處有兩處新挖的坑凼,工作人員現場攔獲2臺裝載機、2臺挖掘機和5輛大型貨車。經初步調查,該處已被使用雙橋貨車外運銷售砂石140余車,采挖砂石估算約3200余立方米。
經查,2023年2月,張某、譚某、張某波等6人以租地堆泥巴為由,租下了崇州市某街道一片農田,在未取得采礦許可的情況下,秘密組織偷挖盜采地下砂石。張某等6人分工明確,張某負責協調租地及所在地的關系,譚某、張某波負責現場管理及組織挖掘機具,舒某負責在作案期間蹲守在派出所門口望風,雷某和唐某則負責售賣砂石。
為嚴厲打擊非法采礦行為,崇州市綜合執法部門及時將線索移交到公安機關,2023年2月至3月,張某等6人相繼到案。經公安機關查明,截至2月21日,6人共從中獲利62萬余元。
2023年3月,公安機關將涉案人員提請崇州市檢察院批準逮捕。該院在審查時發現,張某等6人的違法行為已造成大片農用地耕植層受損,土地原有功能被深度破壞,地形地貌嚴重改變,嚴重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檢察機關認為,在依法懲治非法采礦犯罪行為的同時,也要追究其耕地修復的責任,只有加大違法犯罪成本,才能以更強力度、更嚴態勢打擊“耕地下的罪惡”。
該院積極踐行“恢復性司法”理念,經過實地勘查,積極會商崇州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對涉案土地出具規劃審查圖,并建議委托司法鑒定機構對該案生態環境損壞價值及修復出具修復方案,最終由四川楠山環境損害司法鑒定中心出具對該案涉及的耕地0.2474公頃(3.711畝)的修復方案,寫好生態修復治理的“后半篇文章”。
2023年11月,該院對這起非法采礦案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要求張某等6人根據司法鑒定書確定的生態損害修復方案進行生態修復或對鑒定評估的生態損害價值25.45萬元進行賠償,并在媒體上公開賠禮道歉,連帶承擔司法鑒定費用1.5萬元。
近日,法院以非法采礦罪分別判處張某有期徒刑九個月;雷某有期徒刑八個月;張某波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譚某、唐某拘役五個月,緩刑六個月;舒某拘役三個月,緩刑五個月,各并處罰金3000元至3萬元不等;另判令6人根據司法鑒定書確定的生態損害價值和生態修復方案進行生態修復,支付崇州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墊付的鑒定費1.5萬元,并在媒體上公開賠禮道歉。